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库房管理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7]175号 2007-10-24
贝云提示——依据大地税发[2012]10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库房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库房管理制度
一、使用发票的各单位应设立发票库房。
二、发票库房的门窗要安装防护网和防盗安全门,配备防火、防盗、防霉、防虫、防鼠等设施,设施受损或用品失效时要及时更换,保证有效,确保库存发票安全。
三、发票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发票保管岗要认真登记发票保管台账。发票入库要验收,出库要登记,做到手续完备,责任清晰。
四、各类发票摆放整齐,每类发票按顺序堆放,并设立标志,便于存取和盘查。
五、出入库完毕后应及时清点库存,做到账物相符。年度终了后30日内,要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清点。
六、库房内不得存入与发票无关的物品,无关人员不得私自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