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企事业单位收款发票和出租汽车手写发票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70号 2007-04-27
各基层局:
为规范地税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辽宁省地税局《关于停止使用<辽宁省xx市企事业单位收款发票>和<辽宁省xx市农、林、牧、渔特产(收购)专用发票>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辽宁省大连市企事业单位收款发票》和《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手写)》。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辽宁省大连市企事业单位收款发票》停用后,企事业单位之间往来款项等业务使用相关会计凭证,涉税事项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二、《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手写)》停用后,出租汽车行业中,计价器具有打印发票功能的用票人,继续使用《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机打)》。计价器没有打印发票功能和符合行业相关规定不安装计价器的用票人,使用《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手撕)》。
三、各征管局于2007年6月30日前对纳税人使用的《辽宁省大连市企事业单位收款发票》和《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手写)》进行缴销,逾期没有缴销的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