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6]165号 2006-09-14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今年第三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四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外籍人员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的下列外籍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本市辖区内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各类体育文艺团体及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外国企业设立在本市辖区内的机构和场所、国际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常设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四条 外籍人员应当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税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4〕96号)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入境登记、变更登记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外籍人员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或由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扣缴义务人向外籍人员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员工,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对象的有关涉税信息。
第七条 外籍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八条 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资料与登记资料实现计算机自动对接。每月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对外籍人员纳税情况进行核对,即时掌握外籍人员纳税情况。
第九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部门受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应当为每一位外籍纳税人员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第十条 《完税证明》的开具程序、管理等应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对外籍人员进行审核评税,审核评税指标主要包括:
(一)同国籍(地区)、同行业、同职务、同投资规模外籍人员平均收入申报指标。
(二)外籍人员工资薪金增长率指标:
1.某外籍人员平均工资薪金增长率=(某外籍人员当年平均工资薪金-某外籍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薪金)/某外籍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薪金*100%;
2.某外籍人员工资薪金增长与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增长比例=某外籍人员当年平均工资薪金增长率/某企业当年所有人员平均工资薪金增长率。
第十二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审核评税结果,对存在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外籍人员,经分管局长批准进行税收约谈,核实其境内外收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