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厦国税函[2004]53号 2004-04-09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二条所述的备案工作,生产企业由主管其出口退税工作的区局、直属分局负责,外贸企业相关工作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
二、在进行备案登记时,相关出口企业应提供需备案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税务机关核实后退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各区局、直属分局应于2004年4月12日前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于2004年4月15日前将相关企业名单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