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4]117号 2004-08-02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我市两户列名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湖里区国家税务局应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积极探索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政策的管理办法,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仅限于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两户企业,各局不得擅自扩大试点企业的范围。列名企业之外的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文)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附件:财税〔2004〕1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