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联通本溪分公司发放佣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2]359号 2002-11-27
贝云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09]21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联通本溪分公司发放佣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报告》(本地税函[2002]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联通本溪分公司将其销售移动电话充值卡、SIM卡以及IP卡、网卡的业务委托给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并以返还或销售折让、折扣的形式向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支付佣金。由于电信资源经营权具有专有性,因此个人及个体工商户所取得的上述佣金收入属于代办服务性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个体业户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并入其生产经营所得中,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联通本溪分公司向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支付佣金时,应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