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函》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2]9号 2002-01-09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函》(闽国税函[2001]167号,以下简称“省局函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各单位在审核延期缴纳税款时,对企业上报的各种资料和证明材料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的有关“特殊困难”规定和省局函件精神认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切实负起责任。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上报市局复核。
二、规范使用审批文书。《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报告表》由市局统一印制,请各单位派人到市局(征管处)领取,对不规范使用审批文书的,市局不予受理。
三、按时上报审批资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批资料,各单位务必于每月6日下午下班前上报市局(征管处),逾期上报的,市局不予受理。上报审批资料时,各单位必须按省局函件的要求同时上报各种资料和证明材料,其中《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报告表》市局要求必须按一式三份进行填报,管理单位、市局、省局各一份。
以上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