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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函[2005]2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34

闽国税函〔2005〕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1-26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国税机关在审查审核企业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一定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把关,确保企业的“当期货币资金余额”、“资产负债表”、是否欠税等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并及时跟踪反馈审批后的入库信息。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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