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深圳市2001年第二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联审结果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1]185号 2001-11-09
各区局、分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深圳市科学技术局等五局联发的《关于公布深圳市2001年第二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联审结果的通知》(深科[2001]1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要求如下:
自2001年11月起,企业自产软件产品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须提供深圳市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申请审核的其他要求仍按深国税发[2000]52号和深国税发[2000]5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