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影院、剧院、体育馆(场)、游乐园、歌舞厅和录像厅等门票印制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416号 1996-07-29
市地税各分局、各文化(体)局、体育发展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电影院、剧院、体育馆(场)、游乐园、歌舞厅和录像厅等(以下简称文体娱乐场所)使用的门票,属于发票管理范畴。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我市文体娱乐场所必须使用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门票(入场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从1996年9月1日起,我市文体娱乐场所使用的门票(入场券)必须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并由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各文体娱乐场所原自行印制的门票(入场券)可使用至199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开办的单位及原自行印制门票(入场券)的单位都必须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所需的门票(入场券)。从1997年1月1日起,各文体娱乐场所全面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门票(入场券)。
二、申请印制办法
(一)文体娱乐场所的门票属专业发票,一律按企业申请自印的方式印制。具体申请印制的审批程序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管理规定》办理(见附件)。
(二)租借文体娱乐场所举办活动所需的门票(入场券),由出租场地的文体娱乐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
三、识别标记
文体娱乐场所的门票(入场券)不套印发票监制章,只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防伪标志和税务机关的批文号。
四、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和各文化、体育管理部门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共同搞好文体娱乐场所门票(入场券)的启用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要根据现有的管理资料,进行清理检查。对不按规定办理门票(入场券)申请印制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票单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印发票。
(一)发票年使用量比较大。
(二)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企业业务需要。
(三)其他特殊原因。
二、企业申请自印发票的审批程序。
(一)审批
征管分局负责纳税人自印发票的初审,征管处负责自印发票的审批。
1.分局初审
发票科(组)受理首次申请自印发票纳税人的《纳税人自印发票申请表》(FPOO6)、(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发票票样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后,审查其自印资格: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2)发票年使用量1000本以上;
(3)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企业经营需要;
(4)有其他特殊原因。
发票科(组)应在审核上述资料和情况后,实际调查申请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审查其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对符合自印条件的,在《纳税人自印发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自印发票标识和自印信息录入电脑,报市局审批。
2.市局审批
征管处审批后,开具《纳税人自印发票通知书》(FPOO7),指定印刷厂承印自印发票,将审批内容及时录入电脑,并将一联经批准的《纳税人自印发票申请表》传递给主管检查分局。纳税人取消自印或变更自印数量的,征管处审核印刷厂出具的证明后,给予取消或变更,并将有关资料传递给主管征管分局和检查分局。
3.续印审批
对申请单位续印发票的,主管征管分局(所)发票科(组)应审查其是否按期纳税、是否因税收违法行为被停止供票、是否按期核销发票和报送《纳税人自印发票印、用、存、销报表》(FP008)、是否存在其他发票违法行为,要求其提供本季度已报送并经审核的《纳税人自印发票印、用、存、销报表》,再按照首次申请程序办理。
(二)印制
印刷厂按照《纳税人自印发票通知书》的要求和经市局审定的发票票样印制校样,经市局征管处审核和申请单位认定后,在30日内将发票印制完毕,并与申请单位结算提票。对临时性用票和特殊原因急需的用票,印刷厂应按征管处的要求在7日内印制完毕。
(三)核销
征管分局(所)发票科(组)应要求自印发票单位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征管分局(所)发票科(组)报送上一季度《纳税人自印发票印、用、存、销报表》,并对照该报表检查核销纳税人已使用的自印发票。
(四)收缴管理
发现自印发票的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处理须停止向其供应发票的,应将其发票收缴,(按照停供管理程序办理),同时停供发票。主管分局控管科(组)负责收缴发票及保管。纳税人纠正违法行为后,控管科(组)应在24小时内发还收缴的发票。
三、自印发票企业必须建立的发票管理制度。
(一)有专人保管、保管存放安全。
(二)设立发票分类登记簿、分类登记各种发票的印、用、存情况。
(三)自印企业内部有两个以上开票户的,应同时设立发票分户登记簿、分户登记各开票户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四)印票单位必须于每季度终了1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的印、用、存、销情况表。
(五)已用完的发票存根联要妥善保存,不得擅自撕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要保存五年。
四、税务机关的检查制度。
批准印制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必须检查自印发票企业一次。检查内容有:
(一)各项保管、登记制度是否健全。
(二)查验已填用的发票存根是否按规定使用填开,并在印票单位的核销发票情况表签名。
五、处罚规定
税务机关除有权停止批准下一季度的自印申请外,其处罚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本规定从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自印发票印、用、存、销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