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观光游览场所门票印制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326号 1995-09-06
各分局:
关于观光、游览场所门票的印制问题,市局曾在《关于加强发票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150号)作出明确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观光、游览门票不套印全国发票统一监制章。为增加门票的防伪性能,经请示省地方税务局同意,决定在观光、游览门票票面套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批准文号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圆形标志,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印制。
二、为照顾到门票的美观、整洁,观光、游览门票采用企业自拟格式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印的方式供应。从1995年10月1日起启用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门票。
三、各分局接到此通知后,迅速通知并组织有关企业办理自印手续。今年10月1日后企业仍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印的门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标志(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