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厢式货车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厦税政一[1994]57号 1994-07-03
税务各县、分局: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142号文和国税函发(1994 ) 303号有关消费税文件, 现将文件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由于痱子粉、爽身粉在实行新税制之前是单独设置子目征收增值税,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亦不征收消费税。
二、对主要作改装小客车之用的厢式货车应视同小客车征收消费税。
由干作改装小客车之用的厢式货车,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小客车”的特点和功能,且改装简便易行,因此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对企业生的微型厢式车,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三、根据《消费税税目注释》的规定,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