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三[1993]107号 1993-08-18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于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不申报的,各市、地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来核定其应纳税额,以上请一并执行。
山东省税务局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3]141号 1993-07-09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三[1993]344号《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试行定额征税办法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局反映,近年来个人出租房屋的越来越多,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偷漏房产税的情况多有出现,社会上及有关方面呼吁税务部门予以解决。为了控制税源,堵塞漏洞,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
如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