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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税一[1994]2号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5:46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一[1994]2号        1994-01-05

  贝云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山东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税明电[1993]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供电局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交纳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但销售给用户的电力产品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规定税率计算填写增值税税额。

  附件:国税明电[1993]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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