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拖车改按载货汽车税额五折计征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鲁财税[1990]13号 1990-10-27
各市、地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省厅对车船使用税现行政策规定进行了清理。省厅(86)鲁财税字41号通知检发的《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拖车,为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暂比照载货汽车挂车税额(即按载货汽车税额七折)计征车船使用税。”与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通知检发的《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五折计征车船使用税”的规定不符。经研究决定,对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拖车,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改按载货汽车税额五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一九九〇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