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87]鲁税三字12号 1987-03-23
现将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2号《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87]财税字第32号 1987-03-07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各省、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军队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现对军队其他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企业等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三、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四、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六、在征收军队房产税的工作中,有关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