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儿有一个问题,之前汇源果汁股权被收购,因反垄断被否,小编在想,他们如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即使交易被国家否定,也要计缴印花税呢?
1,通常大家想到的方向:
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
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这个情形是不是就是上面小编提到的“克星”呢?
小编再看看我们的应税凭证的文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1)购销合同与产权转移书据是并列的应税凭证
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上述合同法已合并】
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一定程度上讲,用合同的理解方式来判断产权转移书据,并不是完全合适的!虽然有时候,产权转移书据是合同来体现的。产权转移书据具有一定的结果属性。
(2)小编理解
1,签订了未履行,签订了履行部分,或者签订了又反悔作废,或者补充协议调整,都不影响原来合同的印花税效力问题。
2,对于签订了“双方的交易合同”,但相应条款中同时会约定相关部门审批之时,根本没有发生产权转移效力的情形下,是空中楼阁,明知还不能转移之下何有产权转移书据,其征税范围也明确了股权转让的可实施为导向,国家并没有审批通过的合同,可以叫合同,但是并没有印花税征税范围内“受保护”的法律层级,但里面可能有违约补偿之类,这是另外的事项约定,并非在转让基础之上的约定,因此小编倾向于是对于一个自始没有产权转让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并不具有计缴印花税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