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 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 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 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损失类别 |
具体界定 |
扣除口径 |
现金损失 |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 |
减除责任人赔偿后 的余额 |
存款损失 |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 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 |
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 |
坏账损失 |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 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 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 法收回的 |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 |
贷款损失 |
符合列举的 12 种情形之一的 |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无法收回 的债权 |
股权投资损失 |
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 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 已超过 10 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 3 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 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 3 年以上的。 |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 5%) |
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 |
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
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 后的余额 |
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 |
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
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 的余额 |
除了上述界定,还应注意以下几个处理原则:
1.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 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 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