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文件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文件对2011年50号公告做了修改,原2011年50号公告规定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最终核准权在国税总局,纳税人逾期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相符后,方能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规定修改后,减少了逾期抵扣的审批环节,缩短了审批时限,对逾期抵扣申请继续抵扣的纳税人来说,是利好,尤其是对逾期抵扣金额较大的纳税人,审批时限的缩短,可降低其因逾期抵扣而造成的损失。
新规定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作了进一步明确,明确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例:A商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2月1日向B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有色金属材料(锌)1200吨,B企业开出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企业,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A企业在2月末未对该发票做认证(勾选),A企业上期留抵税额500 万元,A企业于2月20日将1200吨锌销售给C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60万元,税额350.2万元。3月10日,A企业完成了纳税申报。
A企业于2018年1月10日发现B企业2月份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勾选),原因是在专票认证(勾选)期限内,A企业管理发票的财务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
1、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A企业以上未认证(勾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逾期,逾期的原因有两个,一是A企业3月10日纳税申报时,因为有上期留抵500万元,不需交税,且离认证期限180日还较远,因而专票当月未及时认证(勾选);二是在专票认证(勾选)期限内,A企业管理发票的财务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以至于到发现时已逾期。
2、补救办法
按新规定,A企业应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并详细说明事情经过、财务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报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相符后,凭允许抵扣通知方可抵扣。
3、注意要点
文件规定增值税凭证逾期允许继续抵扣必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文件规定的六类客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