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我们知道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且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购买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大家对纳税人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如何缴纳增值税比较熟悉,本文不再赘述,主要讨论扣缴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一句话:增值税扣缴义务只针对纳税人向境外付款,不存在其他任何扣缴增值税的可能。
例:吉祥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律师顾问费人民币130万元。扣缴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73,584.91
贷:银行存款 73,584.91
税务处理: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因此,无论吉祥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予以计算。
应扣缴增值税额=1,300,000.00/(1+6%)*6%=73,584.91(元)。
一般纳税人扣缴的增值税可凭完税凭证抵扣。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3,584.91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73,584.91
税务处理:
如果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但需提供纳税人扣缴增值税的完税凭证,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思考:如果吉祥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扣缴的增值税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对境外支付代扣代缴增值税业务
咨询标题:对境外支付代扣代缴增值税业务 咨询类型:增值税
老师好:我司对外支付律师费7万美金,发生代扣代缴增值税24000元,请问财务账务处理如何?该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如果能够抵扣,是否需要拿到什么单据资料?请老师对该业务进行明确的答复,因为我是新会计,很多业务不是很清晰。谢谢
时 间:2016-08-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抵扣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4栏次及第7栏次。具体的账务处理请您咨询财政局会计处或者百度上网搜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人:12366咨询员 时间:2016-08-08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