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培训班取得所得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规定:
1、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问: 自由翻译者(个体户)的翻译收入的纳税基数和比例同稿酬收入对吗?
答:个人办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从事翻译工作,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问:从事养殖业的个体户是否需要缴纳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4〕30号文件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问:2015年1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设立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五、问:由个体户负担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