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税款抵扣,最晚应在什么时限之内进行认证或勾选?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认证(或勾选),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稽核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勾选)、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除上述扣税凭证外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目前尚无抵扣时限的相关规定。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实现税款抵扣?
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扫描认证和网上勾选认证两种方式实现税款抵扣。但需注意的是,扫描认证必须在每月月底前完成,认证后无法更改;网上勾选认证的勾选期为本月完成申报之日(或本月征期次日)起至次月完成申报日(或次月征期截止日),可多次进行勾选确认。
问: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是否可以用来进行税款抵扣?
答: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需注意的是,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取得不动产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如何申报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相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相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进行抵扣?
答: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