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这个财税[2017]58号,小编建议总局尽快出一个解释,这然这个事儿,算是把我们的建筑企业和房开企业要折腾晕了。之前小编有梳理过一些可能的争议,今天给大家补充一些新的问题。
先看原文: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现在小编要讨论的一个观点结论是:是不是只要工程中,任何工程中有这几项事儿,就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者是必须剔除出来,一部分是强制性的按简易,余下部分你们就选择一般或简易吧!这儿的意思是要划分一个项目的两个计税方法。这可难倒了英雄人等。
话说这儿有几个因素:总承包单位、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自购全部或部分甲供材料,小编的分析是,这是受限的情形,只是对于财税【2016】36号文件当中的普通适用情形细化一个小“特区”,并不是以58号来植入36号文件中一个新标准,想想现在哪个工程不包括这些东西,如果将甲供是不是选择一般或简易的方法废掉,这事儿,比如有的项目人家选择一般更好,非要用简易,这明显给建筑企业加压。还有就是房开企业就是牛,就要一般(除上述之外),如照任何工程中的这些必须要简易,则其他部分推出也用简易(不是强制),但分不清收入额啊,于此则全部用简易了,这明显也把建筑业逼来营业税的旧环境下了,都不用考虑进项的问题了。
小编反而可以认为,部分适用简易,即使是这样,认可!但余下的我愿意用一般,认兼营行吧,由于兼营之时,无法分清税率,则只有全选择一般,于此还能把简易计税这个给否定掉。
因此建议明确这几类情形的适用规则及适用情形,小编再把之前梳理的这一条的问题列示如下:
关于老合同在7月1日后收款的问题,这理解要也有这样情形的就按简易了,但是分不清进项如何办,如果之前用的一般,进项可都抵扣了,现在再转出来?如何计量?因此对于老合同选择了一般的,小编建议保留原来的方法不要动了,不然建筑企业会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