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以后,对于购进的不动产或为在建工程购进的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是不是因工程建设需要而发生的所有支出,都需要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呢?回答是“不一定”。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讲一讲在建工程支出中哪些项目不需要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支出一:
在建工程施工期间,建设管理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支出,取得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2年抵扣;
支出二:
在建工程施工期间,因建设需要而建设的“临时设施”支出,取得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2年抵扣;
支出三:
在建工程施工期间,因工程施工监管发生的“监理费用”支出,取得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2年抵扣;
支出四:
在建工程施工前期,因规划需要发生的“可行性研究费”支出,取得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2年抵扣;
支出五:
在建工程施工期间,因工程建设的需要,购置的“施工机械”支出,取得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2年抵扣;
支出六:
在建工程施工期间,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发生的“培训费用”支出,取得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2年抵扣;
支出七:
在建工程施工期间,进行法律、税务、技术等专业咨询发生的“资询费用”支出,取得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2年抵扣;
支出八:
在建工程施工期间,购进的人力资源服务发生的“服务费用”支出,取得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2年抵扣;
支出九:
在建工程施工期间,因工程施工需要发生的“招投标费用”支出,取得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2年抵扣;
支出十:
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增加金额未超过不动产原值50%,取得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2年抵扣。
通过以上的列举和相关政策的规定,需要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有:
1、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