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无偿租赁给免税单位使用是否缴纳税
社区精选2021-08-30 00:05:23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的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所以,纳税单位将土地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应当免征土地使用税。但房产税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应当由免税单位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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