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打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款第7、8、9项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款第2项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款第7、8、9项规定与第(十)款第2项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不一致。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是否差额征税?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增值税?
二、是否差额征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是否差额征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款第7项,可以差额征税;但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款第2项,不能差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差额征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款第2项,包括两个内容,第一个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第二个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笔者认为,第一个内容表述错误。应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异地开发须预缴增值税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款第9项,采取预收款方式需要预缴增值税,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但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款第2项,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预缴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只有在采取预收款方式,才能预缴增值税,异地开发无须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均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因此大多数不存在异地开发的问题。个别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按中央现行政策,不应该异地预缴。当前,有些省份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3%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有些省份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这些规定均属于各自为政,不符合中央政策。笔者认为,如果一定实行属地原则,各地可以要求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消除异地开发的问题。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如何计税,详见笔者微信公众号“贺公解税”2017年5月13日发文《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如何计税》。
参考文献
1.贺飞跃主编《新编税收理论与实务》,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10
2.贺飞跃著《全面营改增与纳税筹划十二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6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如何计税?
社区精选2021-08-30 0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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