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指南
一、什么是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汇算清缴的对象
(一)凡2016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外省市总机构在我市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的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汇算清缴的流程
(一)税收优惠事项备案
纳税人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纸质备案资料的方式履行备案手续,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上述公告的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二)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登录湖南省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网上申报,也可携带纸质年度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室)进行申报。完成申报后,纳税人应选择已填报的报表打印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与附列备案及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一起作为纸质申报材料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1.查账征收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报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附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其附表;
(4)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的相关资料;
(5)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资产损失申报的相关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核定征收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报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企业财务报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纳税人要完成2016年度的预缴申报,上期未报,本期不能申报;季(月)度未报,年度不能申报。年度申报表中有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填报的,要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厅(室)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才能进行年度申报。
2、纳税人有涉及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的,按以下流程申报:(1)按时间顺序进行月(季)度申报到注销日所属月份或所属季度,不能乱序;(2)进行年度申报;(3)进行清算申报。
3、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般企业必须报送的申报表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一般企业成本明细表》(A10201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其他纳税申报表(附表)由纳税人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
六、相关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报送相关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构成偷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