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行业异地施工现象非常普遍,那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都要缴纳哪些税种,如何缴纳呢?今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总结一下关于异地施工企业在服务发生地的涉税事项。
一、增值税
建筑企业异地提供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因纳税人身份不同,计税方法的不同,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公式也不同。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总结: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人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应缴的增值税。
二、税金及附加
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是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还是回机构所在地以当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缴纳附加税呢?
营改增后,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个人所得税
在异地施工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管跨省提供建筑服务还是省内的异地施工,工程项目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都应在项目发生地缴纳,而且是按实际的工资薪金据实申报缴纳,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异地施工,在服务发生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只限于以下一种情况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2010】156号文件。
提示: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按0.2%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五、印花税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纳税地点,所以在服务发生地缴纳印花税并不违反规定)
政策依据: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