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
《规程》中对应纳税凭证管理、据实纳税管理、核定征收管理基本承袭了前期的印花税政策,只是在细节上有变化。如:
《规程》明确,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规程》第十四条明确,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税务机关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税务机关通过将掌握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报告)的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印花税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