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会计问:企业的员工在试用期发生了工伤,但企业尚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企业为其报销的医药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未办理社会保险职工报销的工伤医药费,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
小陈税务提醒:报销医药费相关收据及发票抬头是“个人”,也是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