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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营项目印花税申报不可小觑

社区精选2021-08-30 00:07:37

案情简介

某税务机关对该辖区内一建筑企业2014至2015年度进行税收风险应对评估,发现该企业非主营项目印花税未及时申报缴纳。存在问题如下:

1、财产租赁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份,合计金额为35000元。

2、财产保险合同,该单位2014至2015年度取得车辆保险单据4份,保险费合计金额为8000元。

3、借款合同,该单位2014年签订借款合同3份,合计金额为6000000元。

4、加工承揽合同,该单位2014至2015年度签订加工承揽合同3份,合计金额为80000元。

5、货物运输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5份,合计金额为3000000元。

6、仓储保管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仓储保管合同2份,合计金额为30000元。

税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缴印花税1913元、加收滞纳金108元,并处以不缴少缴印花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56.5元的决定。

很多企业认为非主营项目印花税发生少,企业申报的意识不强,业务水平不精,应引起税务机关关注及纳税人的高度重视,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政策宣传力度,强化税收征管,做到“西瓜芝麻”一起抓,保证税款“颗粒归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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