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提供无偿服务为何要缴增值税
社区精选2021-08-30 00:08:05
提供无偿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企业提供非公益的无偿服务,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无息借款和免费借办公楼,同样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比如,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问:“贷款业务不收取利息(无息贷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因此,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外,无息贷款需要缴纳增值税。”
同理,企业免费出租不动产,也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提供无偿服务应如何确定销售额,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双方抵消服务
甲无息借给乙钱,乙免费让甲使用办公楼不是提供无偿服务,而是双方抵消服务,是有偿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何为“其他经济利益”,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一书列举四个案例说明:
A公司将房屋与B公司土地交换。此时虽没有取得货币,但相对于A公司而言,他是取得了B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同样B公司也是以土地为代价换取了A公司房屋所有权,这里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就是其他经济利益。
C银行将房屋出租给D饭店,而D饭店长期不付租金,后经双方协商,由银行在饭店就餐抵账。对C银行而言,出租房屋取得的是免费接受餐饮服务;对D饭店而言,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是免费使用房屋。两者都涉及了饮食服务和房屋出租,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因此都应征收增值税。
E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F建筑工程公司建造房屋,双方在结算价款时,房地产企业将若干套房屋给建筑公司冲抵工程款。看上去没有资金往来,但实际上,E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好处是接受了F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劳务,同样F建筑工程公司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双方都取得了经济利益,因此也应当缴纳增值税。
H运输公司与I汽车修理公司商订,H运输公司为I汽车修理公司免费提供运输服务,I汽车修理公司为其免费提供汽车维修作为回报。这里运输服务和汽车维修都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H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应征收增值税。
提供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其他经济利益指非货币、货物形式的收益,具体包括固定资产(不含货物)、生物资产(不含货物)、无形资产(包括特许权)、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服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类似于货物类增值税中的以物易物,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甲公司无息借钱给乙公司,乙公司免费让甲公司使用办公楼即使这种抵消服务行为,对甲公司而言,无息提供借款取得的是免费使用办公楼,对乙公司而言,无偿出租办公楼取得的是无息贷款,双方都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都应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无偿提供服务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抵消服务也属于有偿服务,同样要缴纳增值税。虽然二者都没有收到钱,但也得缴纳增值税,企业须注意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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