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三销售(直接采购后销售)一批电子产品给B公司,金额为117万元,因为张三是自然人,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而B公司坚持要专用发票。
我们来假设以下五种情况:
一、张三让自己朋友的A公司代销该批电子产品,A公司仍然销售给B公司
我们看看四个流向:发票流:A公司→B公司(专用发票)资金流:B公司→A公司(117万元)→张三(100万元)货物流:张三→A公司→B公司;专用发票上的权利义务指向流:A公司←→B公司设张三采购该货物的货款为X万元,该产品的税率为17%,在代销模式下,国家多征收税款为X/(1+17%)*17%,因为张三采购货物后并未用于消费,而该环节的进项却不能进项。
张三实际得到100万元,扣除采购价格外,余额为利润。
二、张三将货物销售给朋友的A公司,A公司再销售给B公司
我们来分析四个流向:发票流:张三→A公司(普通发票)→B公司(专用发票)资金流:B公司→A公司(117万元)→张三(100万元)货物流:张三→A公司→B公司;权利义务指向流:A公司←→B公司
张三应纳增值税为100(1÷3%)×3%=29126.21元,张三实际所得为970873.79元,该案例实际多缴纳税款为:X/(1+17%)*17%×10000+29126.21元。
三、张三挂靠在A公司名下,然后销售给B公司
我们来分析四个流向:发票流:A公司→B公司(专用发票)资金流:B公司→A公司(117万元)→张三(100万元)货物流:张三→A公司→B公司;专用发票上的权利义务指向流:A公司←→B公司设张三采购该货物的货物为X,该产品的税率为17%,在代销模式下,国家多征收税款为X/(1+17%)*17%
万元,因为张三采购货物后并未用于销售,而该环节的进项却不能进项。
张三实际得到100万元,扣除采购价格外,余额为利润。
四、张三的采购和销售均挂靠在A公司名下
我们假定张三实际是从K公司采购货物,来分析四个流向:发票流:K公司→A公司→B公司(专用发票)资金流:B公司→A公司(117万元)→K公司(X万元) ↓ 利润货物流:K公司→A公司→B公司;
专用发票上的权利义务指向流:K公司←→A公司←→B公司。
五、张三给了A公司17万元税款(交付给税务局),让A公司代为开具专用发票(这种行为会被认定为虚开,系违法行为,不可为之)
我们来分析四个流向:发票流:A公司→B公司(专用发票)资金流:
B公司→A公司(117万元)→张三(100万元);
或B公司→张三(117万元)→A公司(17万元)
货物流:张三→A公司→B公司;或张三→B公司;
专用发票上的权利义务指向流:张三←→B公司
蓝色字体部分流向同时出现,通常司法机关不太会判定为虚开(笔者认为也应当认定为虚开,并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可能导致国家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
但是笔者认为:
1、无论是代销、挂靠、还是代开,张三交付给A公司的费用,不要低于开具发票上的销项(注:代开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虚开);在双向挂靠的时候,实际应纳税额部分,最好也从张三的费用中扣除。实务中,曾经有虽然为挂靠但是挂靠费因明显小于所开具的发票的销项而被法院认定为虚开的案例。
2、虚开应该是发票上所记载的事项,不存在真实的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不同方式下,其税款影响虽然一样,但行为性质却迥然不同,一个是合法的,另一个却是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