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价税分离的对象是什么,如何进行价税分离,就成为增值税会计核算不可避免的问题。
笔者认为,由于价外税和价内税的本质区别在于税金是否参与损益计算,因此,毫无疑问地,价税分离的对象只能是损益类科目,而不能是资产负债类科目。
举个栗子。
施工企业一般计税项目收到预收款1110元,应如何核算?
第一种方式(专家观点):
借:银行存款 1110
贷:预收账款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
第二种方式(何博士观点):
借:银行存款 1110
贷:预收账款 1110
同时,
借: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销项税额 1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
待甲方将此预收款部分计量后,
借:预收账款 1110
贷:工程结算 1000
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销项税额 110
各位亲,您认为哪种方式更科学呢?投下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