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对于兼营“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至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货物和劳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如何抵扣?如何纳税申报?本文通过案例详细解读。
案例
A公司系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机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同时兼营厂房租赁等。截至2016年4月30日货物和劳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80,000.00元。2016年5月,A公司签证一份厂房租赁合同,预收厂房租金66,600.00元(含税收入),当期机电产品销售收入1,000,000.00元(不含税收入),本月购进原材料700,000.00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9,000.00元,假设A公司厂房租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一、A公司的会计处理:
1、期初货物和劳务增值税挂账留抵税额80,000.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即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8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00.00
2、本月销售机电产品1,000,000.00元,销项税额170,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17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机电产品 1,0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00
3、预收厂房租金66,600.00元(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借:银行存款 66,600.00
贷:预收账款 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600.00
4、当期购进原材料700,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
借:原材料 7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00.00
贷:银行存款 819,000.00
5、期初货物和劳务增值税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抵减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得抵扣,而是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给出了具体的处理办法,即按照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来计算可抵扣税额及应纳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项税额)×100%=170,000.00÷(170,000.00+6,600.00)×100%=96.26%;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176,600.00-119,000.00)×96.26%=57,600.00×96.26%=55,445.76(元);
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抵减数=55,445.76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445.76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55,445.76
6、货物和劳务增值税挂账留抵税额期末余额=80,000.00-55,445.76=24,554.24(元)。
7、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70,000.00+6,600.00-119,000.00-55,445.76=2,154.24(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154.24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