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取得房地产销售商品房收入5亿多元,共缴纳印花税250多万元。该房地产企业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将此笔印花税单列出到“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栏目中。税务人员审核后,告知该处理有误,要求更正。企业财务认为,按照现行会计核算,所有企业缴纳的印花税都是计入管理费用的,非房地产企业可单列扣除,为什么房地产企业不能扣除?
案例分析
案例1
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一幢写字楼,收入总额为5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的各种费用5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2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2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发生了开发费用4000万元(含印花税),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2775万元(不含印花税);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假定一次销售完毕。)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及有关费用为5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5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2500——250+(5000+15000)×5%=32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2775万元;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加计扣除额=(5000+15000)×20%=4000(万元);
(6)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5000+15000+3250+2775+4000=30025(万元);
(7)增值额=50000——30025=19975(万元);
(8)增值率=19975÷30025×100%=66.53%;
(9)应纳税额=19975×40%——30025×5%=6488.75(万元)。
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支付土地价款时:
借:开发成本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支付开发成本时:
借:开发成本15000
贷:银行存款15000
发生的开发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4000
贷:银行存款4000
企业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结转开发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开发产品20000
计提土地增值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488.75
贷:应交税费用——应交土地增值税6488.75
其他会计核算与土地增值税无关,不再累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