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一个“句号”就能解决“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能否合并计缴土地增值税”的争议

社区精选2021-08-30 00:15:12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后,在执行中一些具体的问题没有明确。按照条例及细则的授权解释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做出了规范,其中:
    十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这个条款非常简单容易理解,因为其中使用了一个“句号”,表述清楚明了。即明确规范了两个不同性质及关联的事项:
        1、有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2、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不能适用免税规定。

      也就是:纳税人必须先执行“分别核算增值额”的规定义务;然后由税务机关审批是否符合条件准予享受免税(注:该事项属于税务审批事项)。应当理解成:分别核算只是纳税人能享受免税的提前条件之一,而并不是纳税人自愿放弃享受免税就可以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规定义务。即无论纳税人选择是否享受免税,都应当履行“分别核算”的应尽义务。

      ——稍微有一点语文基础的小学生都能知道这个意思,为什么我们这些拥有高学历的专家们不理解或者视而不见呢?还口口声声说税收上没有明确规定,而非要合并计缴土地增值税呢?

      ——其实原因很简单:合并计缴土地增值税可以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利益重大。在巨大利益目前,我们的税收精英及专家们故意患上了“选择性失盲症”,作为房地产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和税务机关胡搅蛮缠,企图浑水摸鱼少缴纳税款,来回报房地产利益集团获取利益。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