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关于税制改革,不仅提出了具体改革内容,也明确提出了税制改革的方向:稳定税负。“稳定税负”第一次被写进中央重要文件中,成为此次税制改革的亮点。
稳定税负是指稳定宏观税负,保持税负的相对稳定,而不是税负的绝对固定不变。通常以税收收入占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来衡量一个国家的税负状况。国家税负稳定时,税收政策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是中性的。笔者认为从《决定》精神来看,稳定税负向市场透露了以下几方面的信息:
一是稳定税负要求更多的税收立法。
我国目前现行的税种有18种,其中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3部法律,其他税种大多由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规定,税收法律以授权性立法为主,法律效力较弱,稳定性和统一性较差。要实现稳定税负,必须依靠较高层级的法律来保证。《决定》提出税制改革、稳定税负,意味着我国将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改变目前以授权性立法为主的局面,将更多的税种纳入人大立法的范围。
二是稳定税负具有双面性。
一方面,稳定税负要求保持税收负担的相对稳定,包括税种的相对稳定和税率的相对稳定。国家在设置税种和税率时,应从宏观上长远把控,不能因为出现某些社会问题而临时加征税收来予以调控,增加纳税人对于税收负担的担忧。三中全会提出稳定税负,意味着将来的税制改革中税负不会大幅度变动,无疑给纳税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另一方面,稳定税负是对政府征税权的约束。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政府征税权是一项从经济上决定国家机器能否正常运转的根本性的政治经济权力。我国作为税收立法较为滞后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在行使税收权力或解释税法时,通常把国家利益和政府征税任务放在首位,而对纳税人的财产权利保护不够,造成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稳定税负限制了政府征税权力,提高了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三是稳定税负不改变“结构性减税”的改革方向。
从《决定》中关于税制改革的内容来看,似乎增税措施较多,关于消费税、房地产税、资源税、环境保护费和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等的改革,都具有增税效应。只有关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似乎才具有减税之意。因此人们担心未来的税制改革会改变“结构性减税”的改革方向。稳定税负是保持宏观税负的总体稳定,使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保持同步。自1997年以来,我国的税收收入增长速度一直快于国民经济收入的增长速度,税收弹性系数(税收收入变动的百分比对国民收入变动的百分比的比值)一直大于1。要实现税负稳定,必须通过加大“结构性减税”的力度,降低税收收入的增长比例。
文/华税律师事务所中国税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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