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对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本文结合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差异进行简要分析。
最新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案 例
2012年10月,甲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当地政府给予180万元的经济补偿,甲企业变卖机器设备(原价100万元,已计提折旧70万元)取得变卖收入10万元,处置存货(成本9万元)取得收入11.7万元。2013年发生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1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20万元,用搬迁补偿资金重置固定资产120万元, 2013年完成搬迁。假设以前年度均盈利,暂不考虑各项税费。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012年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取得搬迁补偿收入
借:银行存款 180
贷:专项应付款 180。
(2)处置机器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
累计折旧 70
贷:固定资产 100
借:银行存款 1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
借:营业外支出 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
借:专项应付款 20
贷:递延收益 20
借:递延收益 20
贷:营业外收入 20
(3)处置存货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9
贷:库存商品 9
2013年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和职工安置费用
借:管理费用 30
贷:银行存款 30
借:专项应付款 30
贷:递延收益 30
借:递延收益 30
贷:营业外收入 30
(2)重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120
贷:银行存款 120
借:专项应付款 120
贷:递延收益 120
(3)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 10
贷:资本公积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