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家长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关于子女的成长信息,加强老师与家长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学校对师生的管理,实施个性化的教育方式,某地中学与当地移动公司携手开展了上述名为“校讯通”的业务,并规定了产品资费为10元/月,向开通此项业务学生家长收取,收入分成按六四分成,此项收费统一由移动公司收取,扣除自身收入后,余款按月划拨给校方。为此,该校财务人员来电咨询,此项收入是否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具体又如何适用应税项目。
“校讯通”是中国移动公司利用移动通信网、互联网资源,集成短信网络平台和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在教育系统内构建一个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三位一体的,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实时的,交互式的信息沟通平台。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本例中校方取得的短信业务分成收入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所界定的免税的教育劳务,而属于非教育应税劳务。因而,就税收层面而言,两者所取得的收入都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但具体的适用税目及税率并不相同。
首先,电信单位取得的短信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这里的电信单位(亦称电信运营商)是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而电信业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就本例而言,移动公司从中获得的是短信服务费分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属于“邮电通信业”税目中的电信业,适用税率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以此营业额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假如该移动公司当月从“校讯通”活动中共取得20万元的短信收入,则移动公司实际获得的收入为20-20×60%=8(万元),相应应缴纳的营业税为8×3%=0.24(万元)。
其次,校方取得的分成收放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主要的盈利模式是向短信参与者收取增值服务费,本例中的“校讯通”业务即属于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对校方取得的这种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收入,属于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就本例而言,当月校方取得的短信分成收入为20×60%=12(万元),则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12×5%=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