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用电户在消费之后出现逾期交纳电费的现象,经催促仍未及时交清电费,基层供电部门不得不采取强制断电措施,待用电户交清电费和滞纳金后,再为其开通电源,在开通之前还要收取一笔开通电源费。这笔开通电源费用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用电户逾期交费之后被供电部门收取应交电费、逾期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应归属于销售额。对有争议的开通电源费用,一种说法认为应属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另一种说法认为应归属于应税劳务收入中的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包括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用电户因逾期交纳电费而被供电部门收取的开通电源费用,属于供电部门向用电户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并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