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汇总清算方法
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入中央专户,不实行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中央与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 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和退还,仍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