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能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及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为方便纳税人更好地掌握相关政策,充分享受减免税收优惠,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文件,结合房产税减免问题,对减免税相关政策进行整理。
现行一般性房产税减免规定
房产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经营性房产征收的一种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期间免缴房产税要提前登记备案
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这里强调经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才可免征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缴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税局确定。这里提醒纳税人注意,“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这个概念,一要连续;二要6个月以上。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因此,房屋大修期间,纳税人要想享受房产税减免优惠,应及时提请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办理税收减免需提供完备资料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同时,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综合各省现行政策规定,申请房产税减免税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理由,申请减免法律依据,申请减免事项,包括税种、税款所属年度、金额等。2.减免税审批表,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申报表。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产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如房产税扣除计税房值审核情况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计税面积审核情况表。6.固定资产(房屋)明细账。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所属年度会计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纳税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注意税收减免审批范围与权限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由于房产税减免审批范围与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的规定往往不同,减免房产税的审批管理权限也不同,因此,纳税人要注意,各省对办理房产税收减免审批范围与权限的区别。如吉林省规定,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分别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税局审批;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省地税局审批。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和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审批税务机关应分户将减免税情况(包括减免税项目、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而仔细查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上述各税提出减免税收时限的要求,发现各省规定不一。这就意味着符合财税[2008]62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上述税收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务必掌握所在地主管财税部门有关申请受理时限等规定,以免因逾期申报减免税而不能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把握税收减免相关政策规定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还明确了与税收减免的有关政策,纳税人应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解读现行一般性房产税减免规定
社区精选2021-08-30 00: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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