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6 年8 月我公司与外省某公司签订建筑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在2016 年8 月至2017 年3 月为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在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款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提供建筑合同的原件等资料。请问预缴税款时需提供哪些资料?是否必须提供建筑合同原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53 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因此,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办理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不再提供建筑合同原件,只需出示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工程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及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