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平均税负必须预缴税款”的规定是否合法?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减进项”的计征方法,其进项税额实行凭票抵扣。这必然会造成各期增值税税负不平衡。企业增值税税负低于平均税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是库存商品积压多:
二是商品进销差价率低;
三是公司采取收入不入账等手段偷税。
前者是客观原因,后者是主观原因。
对公司税负长期偏低的现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检查,对偷税行为依据《征管法》第63条进行处罚。对于确实是由于库存多、差价低造成的低税负现象,属于税制本身造成的暂行性低税负,不应当要求企业预缴税款。
我国没有“低于税负必须预缴税款”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的不合理要求,企业可以拒绝执行,或者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等手段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