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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经营范围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定是虚开吗?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0:00

【湖南学员】问:老师,您好!我想请教一个母子公司之前借款收取利息开具发票的问题。我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持有一家污水处理企业90%的股权,同时我公司还借给这家污水处理企业一笔款项,按不高于本地区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收取利息时,我公司在开票系统里按“贷款服务—其他贷款服务—资金使用费”开具发票,交污水处理企业做账,污水处理企业可将该资金使用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因8月1日起,增值税开票系统要求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品目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而我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地产项目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它投资项目”,并未明确注明借款一项,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

【梁红财税】答: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中对发票的定义的理解: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这个“其他经营活动”对应贵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的理解。虽然经营范围没有明列,但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解决。

【湖南学员】问:刚才有个情况我疏忽了告诉您了。就在早几天开票系统的给我们培训时,明确说了,从8月1日起,开出的发票一定要在经营范围内的,否则就是虚开增值税发票。

【梁红财税】答:贵公司收取利息,按36号文要缴纳增值税。存在真实交易,难道是虚开吗? 如果收利息超经营范围开发票属于虚开的话,那各地国税出台实务规定:物业公司收取水电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同样超出经营范围。难道算虚开?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按政策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湖南学员】问:老师,您好!就是刚才我问的问题,可不可以这样操作:我公司虽拥有该污水处理企业90%的股权,但借款给该污水处理企业、与该子公司签订合同时,签订投资协议,按投资到该子公司款项的一定比例,收取固定回报?这样可以吗?

梁红老师】答:收取固定回报,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仍然按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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