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营改增”时代,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增值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什么法律依据?具体该怎么操作?本期三分钟将为您解答上述问题,希望能给大家的实务工作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此处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情形有:
如贵公司是非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中的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况下,计入商品采购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另如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没有用于增值税应税业务中,进项税不得在增值税前抵扣,进项税计入采购成本,从而导致进项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贵公司的视同销售行为发生的销项税形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贷方,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销项税额计入了视同销售的成本费用,也可以说成允许在税前扣除。
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员工福利,则需要视同销售: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应付福利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