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外贸公司,有的国外客户给我们汇款时,产生的银行费用(一般10-45美金/次),从我们的货款中扣除了,但是在银行存款(建行)单据上扣费栏并没体现;这样多年累积下来,就会形成不小的差额,像这种情况我公司怎么走帐呢?影响出口退税吗?
答: 不影响出口退稅的办理。财务核算上计入“财务费用”,但在银行结算单上应有体现, 不体现,企业所得税不允许税前列支,由银行出具证明后可予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建议每笔外汇收到时即作账结算财务费用。对于多年累积下来没有记入“财务费用”的银行扣费,如果银行能够出具证明,说明各年度的银行扣费,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文件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