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创业投资企业2012年主要从事房产租赁业务,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规定: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括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因此,企业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问:某创业投资企业2012年主要从事房产租赁业务,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规定: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括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因此,企业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