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日前,税务机关在对某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将某年度所发生的股票转让的所得以及股息、红利所得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作为了当年度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基数,并据此相应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针对该笔税前扣除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并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税法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通过以上规定可知一般类型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应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者的合计数。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允许将投资收益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依据目前仅限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该特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股权投资业务是此类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没有其他经营业务的活动,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比例较低,因此而做出的特殊规定,此项规定不适用于非投资类企业。案例中的公司作为商业企业,不在上述范围之内,不能参照上述规定,因此不能将投资收益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的依据。
本案中,该商业企业(非投资类企业)需就该投资收益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而发生的税前扣除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并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投资收益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的条件要求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1:29
相关内容
最新文章
- 房屋拆迁补偿税收政策集锦
- 留底退税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协同办公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浙注协[2021]76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的通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医保发[2021]23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通告